
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是排污许可管理的重要一环。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作为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一方面,可以让排污单位通过自查,确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降低违法风险;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数据分析,了解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然而,笔者发现仍有一些地区存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重提交轻质量”的现象。如检查中发现,某五金制品厂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的《2024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年报)》存在自行监测数据与实际不符的问题。自行监测报告显示某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3mg/m3,而其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这一数值被篡改为0.13mg/m3。今年6月,上海某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对30余万份2024年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进行分析,发现多份报告存在污染物名称有误、排放浓度出现负值等明显异常数据。如某小微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显示,企业7月—9月二氧化硫排放111.9亿吨,而许可值仅0.36吨,超许可排放量311亿倍。
作为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如何确保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质量,成为摆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审核从严、分类监管。各地应按照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审核重点,严格把关、审核执行报告的规范性与完整性。对填报不规范、数据明显异常、漏项缺项的报告要及时退回,并指导帮扶企业修改完善。执法部门可根据执行报告的审核情况,确定填报质量相对较差、填报质量要求相对较高的典型行业和排污单位,作为后续执法监管的重点检查对象。比如上海市近期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全部市管持证单位以及各区不少于25%的持证单位年报内容开展规范性审核,并要求审核范围必须涵盖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6个典型行业。
将检测数据“用”起来。笔者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往往更重视检查现场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提交的历史数据关注程度不够,存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提而不用”的现象。相关数据显示,30余万份2024年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仅有10%左右被用于后续生态环境执法或污染防治政策调整。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因此,各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可将执行报告作为一个和水、气、声等污染要素并列的检查项,严格检查。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在使用执行报告数据的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加强人工智能化监管。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填报的内容较多、提交时间集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很难逐一审核。各地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填报质量。比如利用大数据对所有排污单位提交的执行报告进行数据采集、内容分析,重点筛选文字内容高度相似、数据雷同或异常等情形,为生态环境部门精准检查提供技术支持。比如近期,长三角某市利用大数据精准发现某单位提交的《2025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季度)》中某废气排放口排放数值与一季度雷同,涉嫌抄袭以往数据。最终,这家单位因“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原因,被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作为一家专业的户外服饰品牌,始祖鸟理应对户外运动精神有更深刻的理解,且应发挥出一线品牌的表率作用,成为户外文化的引领者、传播者。其在官网上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品牌理念之一,并提出“设计是一件重要的事。我们不仅需要考虑打造卓越产品的近期目标,还需要考虑我们对人类和地球的影响”。但现实却是行为与理念的背离,使得敬畏自然沦为空洞的口号,这也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
户外运动的核心原则是尊重自然、保护环境,坚持“无痕山林”(Leave No Trace)理念,强调在户外活动中尽量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这个概念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逐渐被世界各地的户外爱好者认可。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从始祖鸟烟花秀事件延伸开来,不禁令人联想到近期的另一则新闻。9月16日,陕西省首例个人组织非法穿越案宣判,由于穿越活动中伴随踩踏植被、生火做饭等行为,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违反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组织者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万元。
近年来,类似以向往自然之心挑战、破坏自然的事件发生过不少,有的踢坏钟乳石、踏破丹霞地貌,导致特殊地质景观难以修复;有的擅自闯入未开发的无人区,如上文提到的秦岭核心保护区、云南哀牢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不仅破坏了当地十分脆弱的生态平衡,甚至威胁着个人生命安全;还有的团队或个人在户外游玩过程中,攀折野生花草、挖沟烧烤、追赶惊扰野生动物,使原本优美的自然生态变得满目疮痍。这些行为,无不体现出一种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傲慢。
真正的敬畏自然,不是将自然作为背景板或工具,而是承认自然拥有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始祖鸟的烟花秀,本质上是一种将自然景观工具化的行为,雄伟的喜马拉雅山脉成为商业宣传的舞台,“高海拔”沦为营销的噱头。这种思维方式与真正的敬畏背道而驰,它忽略了自然本身的价值,仅仅将其视为服务于人类意图的对象。
敬畏自然需要恪守“不打扰”的原则。那些真正理解自然之珍贵的人,都明白最小干预原则的重要性。在生态脆弱的青藏高原,即使是“生物可降解”材料,在这种低温、低降水、低生物活性的地区也会长期存留。敬畏自然的方式有很多种,可以组织徒步活动、一边感受自然一边捡拾垃圾,可以组队跟着护林员修复雨林,还可以为公益组织提供资金或者装备。踏踏实实的行动、切实为当地自然生态带来助益的行为,都比在青藏高原燃放烟花更有意义。敬畏自然应当是一种内化于心的价值观,而非流于表面的表演。那些打着“敬畏自然”旗号却行破坏之实的行为,不仅是对自然的亵渎,也是对公众智慧的侮辱。
类似事件都是警醒。敬畏自然的最好方式,不是征服而是保护,不是索取而是回馈,不是干扰而是尊重。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留住自然的本来面貌,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唯一的家园。
]]>公安部环食药侦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群众通过该举报平台,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环境污染、危害国家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破坏古树名木等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实行“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分工处理”的机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和合法权益。
]]>跨省偷运危废,废弃厂房私设暗管偷排长江
2018年至2023年3月,黄某雇佣陈某等人,租用芜湖市鸠江区长江岸边一处废弃厂房,私自铺设暗管连通至长江。李某某、王某某等中间人明知黄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使用危险品槽罐车,将长三角地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的“稀硫酸”“废盐酸”等危险废物运输至厂房内,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置的情况下,交由黄某通过暗管向长江直接排放。直至案发,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向长江直排23125吨危险废物。经鉴定,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06亿余元。
该案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挂牌督办案件。2023年3月20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区分局立案后,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鸠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发现涉案线索。2023年9月27日,鸠江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鸠江区检察院多次和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围绕危废来源、非法处置数量、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等进行会商,并督促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步委托专业机构对偷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针对违法主体多、持续时间长、偷排的危险废物种类不同难以确定损害事实等问题,鸠江区检察院邀请环保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调查,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讨论分析,固定侵权主体、非法排污数量、因果关系等方面证据。
“针对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准确认定违法事实和损害后果,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全链条违法主体的公益损害责任。”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各违法主体的侵权行为相互关联、相互结合,最终导致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各自参与的偷排数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2024年1月至9月,鸠江区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对黄某等24人、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分批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各违法主体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1.1697亿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动企业绿色生产
2024年5月10日,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无力一次性承担89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由,向鸠江区检察院提出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申请,拟通过废酸液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在相同产能前提下实现危险废物零排放。
为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推动企业全面绿色转型,鸠江区检察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技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技改折抵金额等进行评估。经专家多轮论证后,结合现行的环保强制性标准、技改项目方案评估报告、赔偿费用总额等,最终确认技改抵扣上限金额为3013万元(占赔偿费用总额34%),剩余赔偿金采取三年内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现金赔偿。6月21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专业人员、生态环境部门和鸠江区检察院等充分探讨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7月1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调解协议经公告后已生效。目前,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按期支付2000万元赔偿费用,技术改造项目正在有序进行中。
2024年10月25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30万元不等,判决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处罚金2万元至600万元不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法院主持下,鸠江区检察院与除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外主动赔偿的5家企业、5名自然人达成共计674万元的损害赔偿协议,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追究其他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3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
“注重统筹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既严惩污染行为,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之上的前提下,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能够实现减污降碳效果的,以‘现金赔偿+环保技改折抵’模式,推动企业技改实现绿色生产,达到惩治、修复、发展‘三重效应’,更好地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聚焦跨省危废排放“硬骨头”共保联治
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根本上依赖于长江流域高质量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长江流域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危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一体履行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跨省危废排放这一“硬骨头”问题,将产废企业、转移中介、处置人员纳入责任体系,实现全链条追责,斩断破坏长江生态利益链,切实守护长江生态屏障。
安徽省检察机关强化跨区域联动。认真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战略部署,推动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安徽省院及宣城、黄山等地检察机关先后会同相关兄弟检察机关建立环太湖、新安江、滁河等生态检察协作机制18个,长三角生态保护串珠成线。
江苏省检察机关注重一体履职。围绕跨省域江河湖海保护、跨区域倾倒固废治理等事项,与14个省市会签协作机制10余份,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治理难题。在最高检指导下,依法办理横跨江苏、上海、浙江的太浦河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案,追偿赔偿金2300余万元,全部用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生态修复项目。
]]>根据公开信息,谢培午,男,白族,1965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省委党校大学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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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吴忠市地处宁夏中部,黄河穿城而过,生态地位重要,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比较薄弱。持续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能力,是加强黄河吴忠段水环境治理应当采取的重要措施。
二、主要问题
一是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管理差距明显。《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督察发现,吴忠市城区雨污合流问题比较突出,截至2024年年底,城区现有的510公里排水管网中,有402公里管网为雨污合流,但一直未按要求部署开展雨污分流改造。按照自治区有关建设规划要求,“十四五”期间,吴忠市城区应新增污水管网43公里,但截至2025年3月仍有21公里的建设任务未完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2019年年底前,全面排查建成区排水管网,并实施管网破损修复等工程,但吴忠市直至2021年10月才完成管网排查,发现的87处缺陷点中,28处至今未开展修复。
因雨污不分流、收集管网破损等原因,吴忠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雨季部分时段入厂污水量严重超负荷,2024年分别出现7次、8次污水从格栅间溢流积存厂区情况,其中部分污水排入黄河。

图1 2025年4月3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厂区污水溢流积存。
二是生活污水直排溢流。督察发现,吴忠市城区3家污水处理厂雨季部分时段生活污水直排溢流,2023—2024年11个雨天共溢流23次,其中单日降雨量小于10毫米的有5天,降雨量10—17毫米的有5天。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8次开启超越排放口闸阀,共计约120万立方米污水通过地下箱涵排入黄河,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326毫克/升、22.7毫克/升、4.3毫克/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15.3倍、21.7倍、20.5倍;吴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超越排放9次,共计约36万立方米污水经清水河排入黄河,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04毫克/升、27.4毫克/升、5.3毫克/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39.2倍、26.4倍、25.5倍;吴忠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超越排放6次,近10万立方米污水经南干沟排入黄河,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632毫克/升、9.4毫克/升、3.8毫克/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30.6倍、8.4倍、18倍。

图2 2025年4月2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黄河。
三是污泥违规处置问题突出。按照自治区有关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应组织制定本地区“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方案,强化污泥无害化处理,推广污泥资源化利用。督察发现,吴忠市红寺堡区未按要求制定方案,规划要求建设的20吨/天污泥无害化处置项目至今未启动。红寺堡区污水处理厂年产生污泥约5000吨,未按环评要求把污泥含水率降至60%以下,而是将含水率70%—80%的污泥交由宁夏润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有机肥。但润地农牧科技公司实际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相关生产设施,也未取得有机肥料登记证,仅将生活污泥与牛粪等混合后,就违规填埋至厂区周边。2023年至2025年2月,该企业共接收红寺堡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泥约7700吨,其中违规堆肥填埋约5200吨。督察组暗查时,该企业厂区内露天堆放生活污泥约2500吨,堆放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图3 2025年4月3日,督察组暗查发现,宁夏润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生活污泥。
三、原因分析
吴忠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力度不够,有关职能部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生活污水直排溢流,污泥违规处置问题突出。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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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肇兰新河青肯泡断面水质情况。
刘伟先后来到肇兰新河青肯泡闸口断面、肇东金山村断面周边,了解水质监测数据、污染源类别和雨后水质变化情况。刘伟强调,要以水质提升“麻雀战”为抓手,用好省—市—县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坚持“一盘棋”思想,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加快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项目建设进度,扎实推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

现场检查肇兰新河肇东金山村断面水质情况。
刘伟要求,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围绕做好汛期水环境风险应急处置,着力加强安肇新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要对重点支流、风险支流进行有效监测,在重点时段、高风险季节加密监测频次,精准分析研判,制定应急预案。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督导整改,并坚持“举一反三”,做好溯源排查,拿出管用举措,有效防范肇兰新河流域汛期水质变差风险。
]]>会议首次提出,广西正在开展非法采矿和涉重金属污染问题倒查十年专项行动。“把涉重金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陈刚在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
高规格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调度,狠抓工作落实
重金属污染问题是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民生福祉的生态环境短板。近年来,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然突出。
解决好涉重金属环境问题,是当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建好政治生态、自然生态“两个生态”的重中之重。
为此,不久前,广西成立了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督导检查组、责任追究组、宣传工作组、案件查办组、综合协调组和排查整治组。
领导小组由陈刚担任组长,多名自治区领导分别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督导检查组组长是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王维平。责任追究组组长是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房灵敏。宣传工作组组长是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奕君。案件查办组组长是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苗庆旺和自治区副主席、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杨维林。综合协调组和排查整治组组长是自治区政府副主席眭国华。
“自治区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工作组要切实担负职责、发挥作用,树牢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加强工作调度,狠抓工作落实。”陈刚在会上强调。
坚决廓清三种错误认识,解决好涉重金属污染问题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还存在不少突出矛盾,生态环保工作也还有很多难题需要破解。
涉重金属污染问题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广西,一些领导干部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出现与肩负的使命和职责背道而驰的行为,没能切实扛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
陈刚在会上严肃指出,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坚决廓清三种错误认识。一是错误认为涉重金属污染不是什么大问题;二是错误认为涉重金属污染问题是我们这个阶段该发生的问题,很难解决、很难根治;三是错误认为严肃查处涉重金属污染问题可能会得罪人、“拔出萝卜带出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会议强调,自治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查、评、改、治、防、管”六字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及各市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统筹抓好综合协调、排查整治、督导检查、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宣传舆论等工作,形成全区“一盘棋”的工作格局,切实做到“查”要全面、“评”要精准、“改”要彻底、“治”要系统、“防”要严密、“管”要靠前,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深挖严查涉重金属环境污染背后的作风问题、腐败问题
生态环保责任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领导干部。
实践证明,一些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背后,往往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往往有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往往有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甚至可能存在作风问题、腐败问题。
正因如此,陈刚在会上强调,要压紧压实排查整治工作责任,从严开展干部尽职尽责专项调查,严肃查处排查整治工作中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建立查案件线索、查侦办过程、查证据链、查涉案财物、查“保护伞”的“一案五查”机制。
同时,深挖严查涉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及背后的作风问题、腐败问题,重点查处官商勾结、官员腐败、企业严重违法等问题,形成强大震慑力。
在查处问题过程中,还应做到精准问责、严肃追责。“要把领导干部腐败问题和工作履职不到位区分开来,把干部作风宽松软和官商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区分开来,把当前积极整改、减少风险隐患和现在依然不担当不作为、选择‘躺平’的干部区分开来。”陈刚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蓝天、碧水、净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针对环境污染背后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必须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加快推动生态环境污染问题解决由治标走向治本。
“要向社会亮明态度、表明决心,全力推动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切实守护好八桂大地的山水之美,不辜负党中央的信任和全区各族人民的期望。”陈刚说。
]]>据介绍,这些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严惩盗挖、滥挖黑土违法犯罪行为。黑土土壤性状好、肥力高、水肥气热协调,不仅是优质的农业生产资料,而且深受苗圃基地、花卉市场欢迎,近年来盗挖、滥挖黑土案件频发。案例一,刘某某在他人耕地内非法盗挖黑土3000多立方米,致使黑土地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对于办理盗挖、滥挖型的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和妥当定罪量刑具有指引意义。
二是严惩以合法形式掩盖盗挖泥炭土的行为。泥炭土是一种珍贵的黑土资源,也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具有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非法采挖、贩卖泥炭土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还以合法活动为名掩盖盗挖泥炭土犯罪活动之实,试图逃避制裁。案例二,李某某等人以投资为幌子承包经营林地后,疯狂盗挖泥炭土,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最终被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案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型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全力守护黑土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司法导向。
三是严惩污染黑土地的行为。黑土地的形成过程漫长,一旦黑土层遭受污染,“肥地”变“毒地”,有毒物质严重破坏粮食安全,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而且被污染的黑土地极难治理修复,因此对污染黑土地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案例三,某科技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跨省运输200余吨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在黑土地上,造成重大污染后果,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依法严惩跨省污染黑土地犯罪,有利于助推黑土地污染的源头防控与系统治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为守护好中国人民的“饭碗田”贡献司法力量的责任担当。
]]>案件核心违法事实

图片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局官网
本案涉及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2023-2024年间为连云港市中医院出具的7份问题报告。
其中,在五份检测报告中,检测机构虚构了“急诊楼排放口”和“门诊大楼排放口”的监测数据,实际并未对这两个特殊医疗排放口进行采样。
而连海(环)2024****04C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08:50—09:50、11:10—12:10、13:30—14:30、15:50—16:50对连云港市中医院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查询医院污水站、停车场等处视频监控,6月27日上午08:50—09:50、11:10—12:10,下午15:50—16:50无采样人员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活动。
更严重的是连海(环)2024****02C报告中的氨氮数据造假。原始分析记录“样品浓度”列数据为0.93mg/L、0.94mg/L,而检测报告氨氮浓度为21.6mg/L,数据差异高达23倍。
听证攻防战“焦点”
面对行政处罚,检测公司提出三点抗辩:
其一强调中医院有且仅有一个排放口,且未设置明显标识,急诊楼、门诊楼的污水均通过该排放口排放,当事人能且仅能在该排放口采样;
其二将报告中显示的氨氮浓度数据为21.6mg/L,原始数据中的数据为0.93mg/L、0.94mg/L,检测报告数据远远大于原始记录数据,归咎于“誊写疏忽”;
其三参考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相关规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应为故意,在客观上应实施了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等不法行为。当事人并无篡改、伪造的主观恶意,也未实施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的违法行为,在性质上不宜认定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生态环境局逐一击破抗辩理由:
第一,当事人在听证中称“在向中医院提供检测服务期间,中医院的急诊楼、门诊楼共用一个排水口,但其当时有效的排污许可证载明有3个排水口,名称分别为急诊楼排放口、门诊大楼排放口、废水总排口,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排水口名称与《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人提供的排水口名称完全一致。”在检测现场仅有一个排口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实事求是,在报告中对现场排口情况作出说明,而并非直接将总排口数据作为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并出具带有CMA公章的报告;
第二,查询连海(环)2024****02C氨氮分光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未发现21.6、2.16、0.216等数字相同或相似的数据。且《氨氮光度法分析原始记录》《校准曲线和质控记录》《基准/标准溶液配制记录》均只有分析者签名,“校核者、审核者”签字处为空白,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630-2011):“5.6.4.1应对原始数据和拷贝数据进行校核。……5.6.4.3审核人员应对数据的准确性、逻辑性、可比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当事人作为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当事人直接将中医院总排口数据用于急诊楼和门诊楼两个排口数据使用,证明当事人未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主观故意。
案件处罚结果及依据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环规〔2024〕6号)的规定,当地环境管理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6.4万(贰拾陆万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432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环境监测行业警示录
据股权穿透显示,中化环境检测(江苏)有限公司是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而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属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
该案暴露出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纸上监测”乱象。从采样记录造假到分析数据篡改,涉事企业在质量控制各环节全面失守。更值得警惕的是,涉事报告均加盖CMA认证章,这种将国家认证资质作为造假护身符的行为,严重损害环境监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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